2020年海南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少于80%

2016-10-9 14:49:58

近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2016-2020)》(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18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不少于20%;到2020年,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不少于50%。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少于80%。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全覆盖。

 此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之战”,治理重点是列入1000个美丽乡村建设名录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湖库周边、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周边、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主要城镇周边(城镇规划建成区以外)等区域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

 根据《方案》明确的治理模式与排放要求,各市县、乡镇政府应统筹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文明村镇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开展连片整治,整镇(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施治,优先选择经济适用、简单易行的人工湿地、氧化塘、稳定塘等生态治理模式,人口密集、污水易收集的区域可采用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处理设施等方式。

 此外,为避免“半途而废”,《方案》还要求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各市县应统筹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设施维护运行工作,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设施承包、转让使用权,村民投工投劳和适当交费等方式筹措设施运行管理资金,引入第三方、购买服务等进行维护运行,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各市县政府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性监测,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上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